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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職業技術學院於1999年經教育部批準創立,由原溫州商業學校、溫州經濟學校、溫州機械工業學校和溫州業余科技大學四校合並組建而成。2007年,溫州職業技術學院被確定為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創造單位;2017年,溫州職業技術學院被確定為浙江省重點高職院校創造單位;2019年,入選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創造名單。
為保障學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建立和完美現代大學制度,規範學校內部治理和運行機制,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公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公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壹條 學校名稱為溫州職業技術學院,簡稱“溫職院”;英文名稱為Wenzhou Polytechnic,英文縮寫為WZPT。
第二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浙江省溫州市茶山高教園區內,鹿城區濱江街道車站大道737號。學校經舉辦者和浙江省公民政府批準,可視需要增設或調整校區及校址。
學校網址為www.wzpt.edu.cn。
第三條 學校是壹所以工科類專業為主、設計創意類專業為特色、經管類專業協調發展的綜合性高等職業院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學校主動適應討論型社會和終身教育體系創造的需要,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等其她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開展面向社會的技術技能培訓。
第四條 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履行專業人士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共贏基本職能,不斷提升辦學品質,為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和培養新時代大國工匠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五條 學校的價值理念是“走產教融合之路,育厚德長技之才,做學生歡迎之師,創社會滿意之校”;校訓是“厚德長技、勵學敦行”。
第六條 學校秉持“與國家發展同頻、與區域產業對接、與民營經濟互動、與行業公司共贏、與國際頂尖接軌”的辦學定位,堅持立德樹人、服務發展、促進就業,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共贏、工學結合,推進“產學研創用壹體化”辦學,持續深化綜合改革和內涵創造。
第七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立足地方、服務地方,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致力於培養德智體佳勞全面發展、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業務、富有較高職業技能和良優職業素養的技術技能專業人士。
第八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學校是由溫州市公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計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維護學校辦學自主權。
第十壹條 根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壹)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及相應的專業人士培養方案,自主調整專業招生比例;
(二)自主開展專業人士培養活動,自主制定課程標準、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三)依法頒發學歷憑證和其她學業憑證;
(四)自主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創、產學研交流共贏、社會服務及文化活動;
(五)自主與境內外政府部門、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和公司等各類主體共贏開展專業人士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創、文化交流等活動;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置和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評聘教師和其她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她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不得將用於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資產挪作它用;
(八)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她權利。
第十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接受舉辦者和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布收費工程和收費標準;
(五)履行專業人士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共贏等各項基本職能;
(六)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她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溫州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老總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黨委老總、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推行依法治校,堅持以人為本,落實信息公布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老總核心,統壹老總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開展活動,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其職責主要是:
(壹)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佳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創造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老總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優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專業人士原則,討論決定學校專業人士工作計劃和重大專業人士政策,創新專業人士工作體制機制,優化專業人士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專業人士隊伍創造;
(五)老總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在師生員工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老總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創造;
(六)加強大學文化創造,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優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老總,做優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創造;
(八)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老總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創造;
(九)老總學校工會、婦聯、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優統壹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她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壹)法律、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其她職責。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溫州職業技術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實行黨代表任期制,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學校黨委實行“集體老總、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學校發展中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委會研究決定。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委員參加,非黨員行政老總班子成員列席會議。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會采用表決方式作出決定,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的表決采用票決制。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溫州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老總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她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中央、省委、市委和學校黨委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創造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的老總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行使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賦予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壹)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計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專業人士發展計劃、重要專業人士政策和重大專業人士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創造,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她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創造、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專業人士培養機制,提高專業人士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辦出學校特色,爭創壹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優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共贏,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共贏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她職權。
第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對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的行政議事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成員壹般為校長、副校長和分管相關行政工作的黨委委員。會議議題由學校老總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建議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十九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在校內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的專家學者中推薦產生。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審議學校學術政策、學術發展及科學研究計劃;
(二)對學校專業人士培養、專業創造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建議;
(三)評議評審教師學術成就與水平;
(四)審議科研計劃方案,審議推薦部分重要的科研工程,審查評定相關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五)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校內學術糾紛;
(六)審議論證和咨詢學校委托的其她重要學術事項;
(七)其她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開,采取表決制作出決定,贊成人數達到實際到會人數三分之二及以上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學校設教學工作委員會和學生工作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老總任主任,分管校老總任副主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各系負責人組成。教學工作委員會和學生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審定教學、學生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計劃,審議相關管理制度,研究、審定重大違反學校紀律事件的處理決定等事宜。
第二十壹條 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設立系部(二級學院)。系部(二級學院)作為學校專業人士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創造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系部(二級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系部(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集體研究決定本單位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系部(二級學院)根據學校的計劃、規定或授權,制訂本系部(二級學院)發展計劃,組織實施專業創造、師資隊伍創造、課程創造、教育教學;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她學術活動;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她職權。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審議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計劃及重大改革方案;
(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計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她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員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她與教職員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教職員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五)根據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民主評議老總幹部。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行使職權。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婦聯、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老總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其她統戰團體,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內部黨政職能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學校設立圖書館、現代教育技術中心、後勤基建處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以與外界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共贏辦學、共贏研究與技術開創、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產學共贏需要,設立相關工作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充分發揮社會服務作用。
第三十條 學校積極支持各級各類科研基地和教學實習實踐基地的創造,並將其納入學校專業人士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共贏的統壹計劃,不斷提高其創造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壹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和其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
第三十二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學校尊重教師的勞動。學校教師由專任教師和兼職教師組成。專任教師由具有優秀師德,具備較優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行業公司實踐經歷,善於教書育人和能夠進行學術、技術創新的擁有高校教師資格的人士擔任。兼職教師由具有優秀師德,具備豐富行業公司經歷和高水平的專業技術業務的公司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高技能專業人士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其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優職業道德,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壹)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
(四)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制度。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專業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條件,公平獲得國內外進修培訓及專業業務提升的機會;
(三)在品德、業務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創造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建議和建議;
(七)就職務晉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根據學校規定,以對外轉讓、共贏轉化、作價入股、自主創業等形式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
(九)法律、法規、聘約及學校規定的其她權利。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正當合法利益;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及學校規定的其她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以主人翁態度,不斷提高對學校價值理念的認同度,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第三十九條 學校重視專任教師綜合素質與專業教學業務的提升。在強化教師“雙師素質”和“雙師結構”教學團隊創造基礎上,打造壹支教學業務突出、實踐技能過硬、科研和社會服務業務強的高水平“三能型”專業骨幹師資隊伍,引導教師為學校、公司和社會服務。
學校重視兼職教師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努力創造壹支水平較高的外聘兼職教師隊伍。
第四十條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優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尊重和愛護專業人士,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及自主創新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壹條 學校對在教學改革、專業人士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創造等方面成績優異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於不履行義務、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二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教師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學 生
第四十四條 學生包括在學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各類長短期培訓的學生以及留學生。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依法辦理學籍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學校主要培養全日制高職專科生,學制三年,同時在教育部、教育廳批準的專業培養本科層次技術技能專業人士。
第四十六條 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在校期間還享有下列權利:
(壹)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業務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跨專業選修課程;
(三)按照學校實行的彈性學制的管理規定,提前或延期畢業,調整學業進程或保留學籍休學創新創業;
(四)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討論的機會;
(五)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
(六)獲得學業指導、職業生涯計劃指導和就業服務;
(七)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她資助;
(八)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九)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十)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十壹)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建議和建議;
(十二)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三)學校規定的其她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努力討論與實踐,完成規定學業,爭取全面發展;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並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她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優品行。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負責受理和處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關懷在討論、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建立幫困助學機制,積極開展心理健康、危機幹預等服務,為學生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壹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憑證;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根據其所修學分情況,依據相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業憑證或討論證明。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施工學結合、校企共贏的專業人士培養模式,推行1+X憑證制度,全面提高學生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
第五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參加各類科技活動、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技能大賽等提供多種平臺和資源支持,努力提高學生動手業務和綜合素質。
第五章 校 友
第五十五條 校友是指在溫州職業技術學院(含溫州商業學校、溫州經濟學校、溫州機械工業學校和溫州業余科技大學)討論過的學生,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及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註冊登記並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依法創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校友分會和聯誼會。
第五十七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絡和服務校友,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創造與發展,對學校創造做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章 經費、資產及後勤保障
第五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運營收入、社會捐資和其她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九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創造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條 學校按照“統壹老總,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管用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壹條 學校對享有法人財產權的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保護並合理利用校名等知識產權。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壹老總、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美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討論、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發展咨詢委員會,對學校的事業發展計劃、重大改革措施、專業創造、師資隊伍創造、校園創造等重大事項,提出咨詢建議和建議。學校發展咨詢委員會成員由學校老總、重點專業負責人、共贏公司代表和國內知名教育專家共同組成。學校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調整學校咨詢機構的設置與架構。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負責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決策咨詢、民主監督、社會參與、資金籌措、外部聯絡。學校理事會由學校主管部門和共建單位代表、學校代表、各類組織、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界代表以自願方式發起創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絡與共贏。
第六十六條 學校積極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成人教育學院(繼續教育學院、社區學院),積極開展社會培訓和非全日制學歷教育,服務公司人才資源開創,服務群眾學歷提升及終身教育需求。
第六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相關行業公司、校外及國外科研機構的共贏活動,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共贏長效機制,提升服務行業公司及區域經濟發展的業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對外共贏交流機構,負責對外交流事務,通過師資、學生、學術交流以及課程互通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學校國際化程度。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集聚社會資源,推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並依照國家規定及基金會章程開展獎學獎教、科研資助等活動。
第七十壹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業務,積極開展面向中西部、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工作。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標分內外兩圈。兩圈之間為中英文字形的“溫州職業技術學院”;內圈下方的數字“1965”表示溫州職業技術學院前身最早創建的年份;校標中央為篆書左右“手”字形合成的“人”字形,寓意以人為本,也昭示著學校培養的技術技能專業人士以動手為要;造型外圓內方,寓意為人處世要剛柔並濟。校標設計代表學校“厚德長技、勵學敦行”的精神。校標中文字體為書法家沙孟海字體;英文字體為黑體。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校標的圓形證章和題有中英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學校校徽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員工的為紅底白字,學生的為白底紅字。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風為求是、嚴謹、務實、創新,教風為敬業、愛生、博學、善導,學風為尊師、律己、勤學、善用。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舉辦者同意後,報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壹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需要修訂時,由學校黨委會議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章程修訂程序與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